第一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贵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科研不可缺少的技术条件,是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致。为加强对大、精、贵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精、贵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含国家科委统管的23种仪器设备)或单价虽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成套配置(或需要配套使用)且整套价格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属于从国外引进做为二级(含二级)以上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属原国家教委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均属实验室大、精、贵仪器设备。
第三条实验室大、精、贵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根据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分析论证后,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购置计划。
申报计划的同时,必须由实验室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6)校内外共用方案;(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实验室、学院、学校各级领导应广泛征求意见、权衡利弊、科学决策,严格审批手续。
第四条经学校审定批准购置的大、精、贵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提前做好该仪器设备所要求的技术条件准备,包括使用环境、房屋场地、辅助设施、验收方案、运行方式、维护修理、人员培训、管理措施等,保证到货后及时验收、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
第五条大、精、贵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处与使用学院组成专门小组,代表学校共同完成技术谈判及商务谈判。
第六条大、精、贵仪器设备到校后,使用单位应主动配合实验室管理处与供货方及时开箱验收,共同完成商检、安装、调试等工作,并必须在索赔期截止前十天检验完毕。
验收工作除严格按《BETVLCTOR伟德官网下载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第二章执行外,应特别注重其性能精度的每一项技术指标、稳定性、可靠性、重现性及备品备件等的验收,并详实做好验收记录。属进口的大、精、贵仪器设备必须主动配合国家海关与商检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大、精、贵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共同管理,实行“专管共用”,为全校服务,主动参加全省高校协作网,并面向社会开放,试行以机养机,大力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八条大、精、贵仪器设备都要定室、定人使用和维护。使用维护人员必须先进行专门培训,并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每台大、精、贵仪器设备都必须确定一名技术负责人,对其进行全面管理,并负责安排日常使用、组织检修维护。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大、精、贵仪器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开发工作。
第九条各院、各实验室要制定大、精、贵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操作、保养和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
操作人员要如实做好使用与维护记录,并于学期末上报学院及实验室管理处汇总。
若操作中出现故障、停机等不正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如实填写故障记录,由其技术负责人指导检修。同时分析故障原因、分清职责、吸取教训、做出处理,并上报学院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实验室大、精、贵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借用,也不允许校内人员带出校外使用。特殊情况,必须报告实验室管理处和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大、精、贵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卸分散使用。若确实需要时,必须书面报告学院与实验室管理处并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对大、精、贵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展功能、升级换代之前,应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并提出完善的技术实施方案,报学院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各院、各实验室大、精、贵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要在保修期内,在厂商的技术指导下,尽快建立自己的维修力量,承担本单位的维修任务。在开展维修前应拟订出可行的维修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及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所需要的维修费用,每学期报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下拨。若本院维修困难时,应及时报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维修。
第十四条各院、各实验室要加强对大、精、贵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与档案管理。新购仪器设备到位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图纸、订货合同、验收记录、海关商检证书等)的正本交实验室管理处科技档案人员归档,副本留用或复印正本存用。
第十五条实验室大、精、贵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或丢失的处理,按照《BETVLCTOR伟德官网下载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对实验室大、精、贵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管理试行效益考核与分析制度,并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进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